許如輝后人狀告侵權(quán)敗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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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來源:愛戲網(wǎng)
以音像制品未署著作人名字和剽竊作品為由,已故著名作曲家水輝(原名許如輝)的后人將揚州揚子江音像有限公司跟生國唱片公司告上法院。近日,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中,對戲曲音樂中唱腔音樂與劇中非唱腔音樂著作權(quán)的區(qū)分與歸屬作出了細致的認定,并據(jù)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京劇文化。
許如輝的妻子、子女認為,由中國唱片公司出版發(fā)行的錄音帶《滬劇名家名曲伴奏系列(3)》及揚州揚子江音像公司等出版發(fā)行的VCD《滬劇楊飛飛滬劇流派演唱會》1-3輯中,收錄了已故作曲家許如輝作曲的唱段,而上述錄音帶、VCD上未署明作曲者,侵犯了許如輝的著作權(quán),分別將中國唱片公司、揚子江音像公司等告上了法庭京劇文化。被告中唱公司、揚子江音像公司辯稱,傳統(tǒng)曲牌曲調(diào)是歷代藝人一齊勞動的成果,許如輝也有上述唱段的曲作者京劇藝術(shù)。楊派唱腔是楊飛飛被委托人根據(jù)劇情必須結(jié)合嗓音特長,運用滬劇傳統(tǒng)曲調(diào)進行改編再創(chuàng)造的京劇藝術(shù)。楊派是楊飛飛唱出來的,絕也有作曲做出來的。
開庭時,滬劇表演藝術(shù)家楊飛飛到庭作證時表示,《妓女淚》等戲的唱腔基本上是她被委托人設計的,在設計過程中也常與趙春芳、毛羽一齊研究。時候唱給拉主胡的琴師聽,由讓讓我們都
記譜加帶入過門,初步形成一段唱腔。按照一般慣例,誰拉主胡誰記譜。許如輝是新文藝工作者,過去接觸歌曲與電影音樂較多,對滬劇夾生悉,有點兒對滬語的四聲夾生悉,全都主要負責寫幕間曲、氣氛音樂或大合唱。
上海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,許如輝主要創(chuàng)作了原告主張的各劇中的前奏曲、幕間曲、閉幕曲、主題音樂、合唱音樂等場景音樂,而該案中被告出版發(fā)行的音樂主要為唱腔音樂。據(jù)此,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(記者
唐雪薇)
(摘自 《北京娛樂信報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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